原标题:安全生产曝光台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科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9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对其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